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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图书馆学会章程
发布人员:图书馆学会 发布时间:2021年11月17 查看: 字体:[ ]

南通市图书馆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学会的名称为南通市图书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Nantong Society for Library Science,缩写为NSLS。

第二条 本会是以图书馆学以及相关学科理论和实践为研究对象,由全市图书馆工作者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本会又是江苏省图书馆学会和南通市哲学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团体会员,接受其业务指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培育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充分发挥学会组织在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重要作用,团结动员全市各系统图书馆工作者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弘扬地方文化,创新服务方式,推动全民阅读,为建设书香南通,推动公共文化服务高质量发展作贡献。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邀请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本会管理层会议。党组织对本会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五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南通市民政局,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南通市社科联。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地址: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崇文路2号南通市图书馆;邮编:226007。

第二章 业务范围

条 本会的主要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术研究和学术交流,促进馆际协作;

(二)编辑和出版有关图书馆学的书刊资料;

(三)传播、普及图书馆学知识,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图书馆工作者,努力提高图书馆工作者的业务素质和学术水平;

(四)传播推广先进技术,努力为我市图书馆事业的发展和图书馆业务工作提供咨询服务,提出合理化建议;

(五)倡导全民阅读,促进知识的创新与传播,依托图书馆馆藏资源优势,加强优质阅读内容供给,向公众展现图书馆行业整体价值;

(六)维护会员和图书馆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表彰、奖励在学术研究和服务工作等方面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发展会员和向省、全国图书馆学会推荐会员;

(七)协作推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各项重点改革任务,创新图书馆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完善图书馆总分馆制及城市书房建设,提升智慧服务水平;

(八)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行业优势,“分时、分地、分龄、分业”围绕群众生活开展阅读推广活动,紧扣时代脉搏,着力开展重点主题活动,发挥图书馆的文化引领示范作用;

(九)促进图书信息科学研究,开展区域学术交流活动和跨区域馆际交流,培养和提升会员职业素养和技能,促进学术成果应用;

(十)适应数字化新趋势,大力推进数字化阅读发展,充分展示和使用数字图书馆推广工程的成果;

(十一)为地区文化、教育、科技发展战略、政策和经济建设中的决策提供咨询服务,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

(十二)开展其他与图书馆业务相关的各项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三)在图书馆学和相关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或具备上述学科领域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本市各公共图书馆、大中专院校图书馆、重点中学图书馆、医院图书馆、大型企业图书馆等均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同意,由本会秘书处办理会员证件。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学术会议和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有关业务、学术资料;

(四)对本会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三)会员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为图书馆事业发展出谋献策;

(五)积极参加图书馆学会所组织的有利于区域图书馆发展的合作以及相关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报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无特殊原因,连续两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以暂停其会员资格或者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被暂停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的工作报告;

(六)讨论并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项;

(七)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八)决定终止事宜,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社科联、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十八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1/3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50%;         

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人数为会员人数的12%。

第二十一条 单位理事的代表由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提交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实行等额选举的,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

第二十七条 经理事长或者1/3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任期内离退休或调离原选举单位者,如果本人或者原选举单位提出更换意见,则提请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免去其理事会职务;由此而产生的空缺,可由原选举单位推荐,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增补,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为理事的30%。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一、二、四、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一致。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1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三条 理事人选应是学术上有成就,学风正派,能参加本会实际工作的专家、学者和热心本会工作且从事组织管理工作的领导干部。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经理事长或者1/3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团体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组织学会重大理论研讨和交流活动;

(五)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副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

(二)受理事长委托,或在理事长外出期间主持学会工作。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协助理事长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内设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提名副秘书长及内设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提名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拟定年度工作报告和计划,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五)拟订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六)拟订年度财务工作报告,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条 本会设秘书处,作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第四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负责人审阅、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应当以适当方式向会员通报。

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并向会员公开。

第五节 监事

第四十二条 本会设监事1名。监事任期和理事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工作和提出建议;

(四)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审议的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四十五条 经费来源和筹措:

(一)会费;

(二)上级有关单位拨款;

(三)利息;

(四)团体和个人的资助与捐赠;

(五)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和服务的合法收入;

(六)科研项目经费;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六条 本会按国家规定收取会费。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必要的运营经费支出;

(三)其他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的事项。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学会秘书处每年应向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报告经费的收支情况。

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四十九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条 本会进行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应当进行财务审计,并将审计报告报送市社科联和市民政局。

第五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会的资产。

第五十二条 本会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三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四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公益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五十六条 本会终止,应当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由理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清算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经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市社科联、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规定如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1年11月17日南通市图书馆学会第七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